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造假钱 历代均“严打”只有唐朝“放一马”
作者:刘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4351  更新时间:2006/11/10 23:21:46  文章录入:刘扬  责任编辑:刘扬
造假钱 历代均“严打”只有唐朝“放一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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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闹市处死 唐:流放三千里 宋:处以绞刑 元:死罪不能免 明:处以斩刑 清:非斩即绞———

  如今上街购物,付款时如果用面额比较大的钞票,收银员免不了会在验钞机上蹭两下,遇上没有先进设备的主儿,可能会对着太阳看看水印儿。这也怪不得谁,都是假钞惹的祸。

  伪造、私铸货币和铜钱有着一样久远的历史,历朝历代都会颁布法令,严惩伪造假币、假钞的罪犯。

  秦代

  自有铜钱起就有人私铸

  自秦代起,圆形方孔的铜钱就成为各代的法定货币。在秦代也有关于盗铸钱币罪的记载(相当于今天的伪造货币罪)。

  睡虎地秦简《封诊式》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秦国某地甲、乙二人将丙、丁扭送官府,还拿着一百一十个新钱和两个铸造钱币用的模子。甲、乙控告说,丙私自铸造了这些钱币,丁是他助手,新钱和模子都是在他们家里搜查到的罪证。

  秦简没有记载丙、丁受到了什么处罚,汉简却为我们提供了答案。考古发现的汉初竹简上的法律被认为直接继承了秦律的规定,依据竹简上的法律规定,不分主犯、从犯,丙、丁都会被处死。而且,甲、乙可以因举报有功得到晋爵一级的奖赏,或者用这项奖赏来换取免除一个人的死罪。

  汉代

  私自造铜钱在闹市处死

  汉代出现了五铢钱,汉代有关私铸货币罪的法律规定大体是这样的:

  私自铸造铜钱的,主犯和从犯都要在闹市被处死(弃市),以儆效尤;为了获取铜(在当时为贵重金属)或钱币中其他原料而故意销毁通行货币的,以盗窃罪论处;知道他人私自铸造铜钱,却给他们提供铜、炭等原料,或者明知是盗铸钱币却胆敢使用,让其进入流通市场,这两种犯罪与盗铸钱币判处一样的刑罚。

  唐代

  量刑减轻最重为流放

  唐朝的法定货币是“开元通宝”。唐高祖时下诏通谕天下,胆敢有私自铸币的,不仅犯罪人要判死刑,而且家属也要籍没为奴婢。后来,在私铸货币罪上不再使用死刑,出现轻刑化的趋势。

  《唐律疏议·杂律》“私铸钱”条规定:凡私自铸造钱币的,处以三千里的流放刑(最重的流放刑);铸造工具已经准备齐全但还没有铸造钱币的,处以两年徒刑;工具还没有准备齐全就案发的,打一百棍子(杖刑);用官制钱币磨措薄小的方法来取铜获利的,处一年徒刑;如果铸造的不是通行钱币,哪怕铸造金银也不是犯罪。

  唐代设有官方钱样,用来与磨损钱币进行比较,以断定是否实施了磨措钱币的罪行。这一条虽然也被古人放在“私铸钱”条目下,实际上应该属于现在的变造货币罪。不过,由这一条可以看出我国古代立法的完备和细致。

  宋代

  若官员失职

  负连带责任

  宋代经济发达,私铸货币的情况也比前代要严重。

  宋代法律规定,犯私铸钱币罪的要处以绞刑,还在预备阶段的减一等,即处流刑;指导他们从事私铸钱币罪行的,或者以工匠身份参与铸造的,判处死刑或流放行,视情节轻重而定。

  从宋代起还出现了纸币———交子,后来叫做宝钞。法律规定,私造交子的,要到边疆服劳役,显然比私铸钱币处刑要轻得多。

  另外,宋代惩处私铸的立法强调连带责任,层层设防,越基层的官员责任越大,处刑越重。

  如果私铸钱的行为没被及时发现,地方上负责社会安全、巡查犯罪的官兵要被判处一年徒刑;这些人的上级官员,如巡检、县尉减一等处杖刑;县令、知州、通判则再减一等;以上这几类人如果知情不报或放纵罪犯的,在犯人所处罪的基础上减两等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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