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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酝酿全面放开黄金进出口
作者:刘扬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1591  更新时间:2005/12/21 20:26:13  文章录入:刘扬  责任编辑:刘扬
央行酝酿全面放开黄金进出口




        来源:东方早报 /毛明江  

     中国的黄金进出口将不再是四大国有银行和少数企业的专利了。中国人民银行昨日对外公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办法》),《办法》对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企业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只要注册资本金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符合相关条件即可申请黄金进出口资格。

    《办法》规定,中国人民银行是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受理和审批机构。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申请人,注册资本金不得低于三千万元人民币,近2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企业资格证书》或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

  《办法》对黄金进口限制的放开尤其引人关注。在2003年以前,我国还只有中国人民银行具有黄金进口资格,此后,央行批准了中行、工行、建行、农行的进口资格。随后,中国珠宝首饰进出口公司等6家企业去年获得央行批准,成为首批可以进口黄金及黄金镶嵌珠宝首饰的企业。但央行对具体进口方式及产品均有严格规定。

  一位黄金专家告诉记者,《办法》的推出,是我国黄金业务全面放开的重要步骤。2003年5月央行停止执行包括黄金制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业务在内的26项行政审批项目,标志着黄金、白银等贵金属及其制品从管理体制上实现了市场的全面开放。“而现在进出口限制的放宽,更将极大地促进我国黄金交易和消费量的上升。”

  根据该《办法》,企业在申请经营黄金制品进出口的业务时,应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应说明黄金制品纯度、用途、数量、重量、规格、进出口口岸等内容。申请出口黄金制品的企业,还需提交黄金原料的销售发票、增值税发票。《办法》还规定,申请人采取隐瞒有关情况或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申请黄金制品进出口的,由审批机关给予警告,并在一年内不再受理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已骗取黄金制品进出口准许证进出口黄金制品的,由审批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并在三年内不再受理其黄金制品进出口申请。


央行发布《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新闻晨报

     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即将迎来更多的市场参与者。昨天,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黄金制品进出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根据《征求意见稿》,黄金制品指含金量90%以上(含90%)的黄金制首饰、器皿和工业金制品等,对其进出口实施一事一批的审批制度。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的符合相关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已依法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手续的公司,都可以向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提出申请从事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
  “这将为中国的黄金制品市场与海外市场间的流通打开方便之门。”对此,世界黄金协会上海办事处华东区经理毛文作出了上述表示。据毛文介绍,此前,获得央行许可证,可以从事黄金制品进出口业务的企业仅有7家。随着《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交易主体的增加,无疑将会促进这一市场的发展。
  据介绍,去年我国消费市场的黄金消费量达到了224吨,其中绝大部分为金饰,预计今年这一市场的增速将达到10%。
  毛文表示,仅以世界黄金协会参与推广的K-gold金饰为例,目前国内需求量就极高,而此前一些企业由于缺乏进出口许可证,只能通过代理进行,这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成本支出。“一旦新规定正式实施,一方面,直接参与可以帮助企业简化流程,节约成本,另一方面,国外黄金制品的流入也会使竞争加剧,提升国内企业的竞争力。”
  据世界黄金协会统计,今年第三季度,我国的黄金首饰市场同比增长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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